时间:2020-07-07 点击: 次 来源:襄阳公安 作者:襄阳公安 - 小 + 大
一江春水穿城过 十里青山半入城 为了保护长江生态 为了造福子孙后代 今年1月1日起 长江流域全面禁渔十年 汉江流域也拉开了禁渔序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 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公安厅、市委领导关于长江大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批示精神, 2020年7月5日,襄阳市公安局在汉江水域再次开展禁渔大巡查、大防控。 岸边、水面、空中 在巡查行动中 襄阳公安机关组织力量 沿汉江水域集中巡查防控 江岸 拉网式巡逻 在汉江流经襄阳的195公里水岸线,划分了37个巡段,沿江公安机关全警出动, 进行拉网式巡逻,开展河道清理,向沿岸村民宣传禁渔知识。
江面 不间断巡游 水面巡控出动公安巡逻艇、海事、渔政等各种船只8艘,60余名警力随船出动, 联合海事、渔政等部门在汉江水域全面搜索非法捕捞船只和人员。
空中 无死角监控 市局特警支队、鱼梁洲分局和有关县市区公安分局空勤力量, 出动无人机挂载专业镜头进行实时低空搜寻、搜索,确保巡防无死角、查控不遗漏。
成效初显 2020年6月22日以来,襄阳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捕捞刑事案件8起, 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查处行政案件3起,行政处罚3人。 7月5日禁渔大巡查、大防控中,襄阳市公安局再次抓获9人, 扣押“三无”船只38艘、网具19套,查获一批汉江野生鱼。
刑事犯罪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 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适用法规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斩断“偷捕之手” 只为“江豚吹浪立,沙鸟得鱼闲” 襄阳公安对非法捕捞 严厉打击 绝不姑息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警方提醒 切莫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天网恢恢绝无“漏网之鱼” 十年禁渔 百年大计 触犯法律 必将严惩 (本篇文、图由襄阳市特警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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